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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0章(4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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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时,第一条真正具有实质意义的官制条款,在激烈的讨价还价中,终于被敲定了:

“各州郡县所征赋税,除上缴国库之份额外,可留存三成于本地官库,用于地方政务、水利、教化、抚恤等项开支。”

这一条非常重要,在以往中央集权的体制下,地方征缴的赋税理论上需要全部上缴国库,再由中央根据需要进行拨付。

地方财政极度依赖中央,自主性极低。

而这一条款,意味着地方,尤其是被各大世家实际控制的州郡,首次获得了稳定的、可自主支配的财政来源!

虽然只有三成,但这笔钱对于地方来说,意义非凡,有了这笔钱,州郡可以修缮城墙、疏通河道、兴办学校、赈济灾荒、蓄养更多吏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扩编地方武装。

这条规则的通过,也让所有人看到,在林若设定的框架内进行博弈和妥协,是可能达成共识的。

尽管争吵仍会继续,但一个由利益驱动、在规则内争斗的新模式,已经悄然降临。

第二天,朝堂上的争吵非但没有平息,反而更加激烈,但焦点开始转向更深层的权力保障问题。

经过一整天的唾沫横飞、引经据典甚至几近肢体冲突的争论,第二条关键条款艰难地被敲定了:

“内阁朝议大臣之身份,非经其本人认罪伏法,或由内阁十一票以上联名弹劾并获陛下(三票权重)认可,不得由朝廷或任何一方擅自剥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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